一、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学院对教职工的考核评价内容。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表现突出的实验室和个人,给予表彰;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、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管理制度的实验室和个人,责令整改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。
二、出现以下情况时,学院视情节严重程度,对相关实验室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、警告等处分;如造成损失的,责令赔偿;对导致重大安全事故,造成严重后果的,追究实验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;构成违法的,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:
1.不遵守国家、学校学院相关管理规定者。
2.未经许可,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者。
3.不按规定进行项目安全审核备案,或故意隐瞒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者。
4.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国家和学校学院有关规定,冒险作业者。
5.不服从、不配合政府部门、学校职能部门、学院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的。
6.未根据政府部门或学校管理部门或学院的要求及时排查、消除安全隐患的,或未组织、督促、协助消除安全隐患的。
7.由于玩忽职守、失职渎职、管理不到位或不重视等人为原因导致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,并因此酿成实验室安全事故,给国家、学校学院和个人造成声誉或利益上的重大损失,甚至人员伤亡的。
三、责任追究
(一)责任追究种类
1、通报批评:由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认定责任后直接决定。
(1)实验室安全责任人:一年内被两次通报批评者,取消其当年的评优评奖资格;一年内被三次通报批评者,取消其当年的评优评奖资格,扣除其当年年终绩效工资的二分之一。
(2)直接责任人:一年内被两次通报批评以上者,取消其当年的评优评奖资格,给予警告处分。
2、责任事故通报:由学院实验安全管理委员会认定责任后直接决定。
(1)实验室安全责任人:取消当年的评优评奖资格,扣除当年年终奖励绩效工资。
(2)直接责任人:取消其当年的评优评奖资格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3、重大责任事故通报:由学院实验安全管理委员会报请党政联席会认定责任后决定。
(1)实验室安全责任人:取消三年评优评奖资格,取消三年全部业绩津贴和年终奖励绩效工资,提请聘任委员会给予降职处分。
(2)直接责任人:取消当年的评优评奖资格,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(二)责任追究认定
1、通报批评
(1)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在巡视过程中发现隐患,将口头提醒实验室整改;同一隐患,若在下次巡查中发现未按期整改的,将发放整改通知书;同一隐患,若仍未按期整改的,将给予通报批评。
(2)河北省、天津市、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实验室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,将发放整改通知书,全院通报;若未按期整改的,将给予通报批评。
2、责任事故通报
(1)发生实验室安全故事,造成国家财物等损失在3万元以下(不含3万元)的;
(2)发生实验室安全故事,造成人员轻伤的(以医院鉴定证明书为准);
(3)发生实验室安全故事,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实验室毁损,其维修费在1万元以下(不含1万)的。
3、重大责任事故通报
(1)发生实验室安全故事,造成国家财物等损失在3万元以上(含3万元)的;
(2)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,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(以医院鉴定证明书为准);
(3)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,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实验室毁损,其维修费在1万元以上(含1万)的。
四、连续三年未被通报批评的实验室将给予适当奖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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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10月修订